各国《宪法》中几种《权利法案》之比较
前言:
宪法是公民建立国家的契约,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,是人民确立主权,统治社会的工具。
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架构与公民权利,目的是通过规范国家公权力实现对人民权利的保障(亚里士多德给宪法下的定义是“国家权力的分配”)。 不久之后,我们将以怎样的《权利法案》(The Bill of Rights)来因应历史变革后复杂的政治形势呢?
“宪法序言”可以这样写:
为了建立一个自由、公正的社会,为了确保所有国民在政治,经济,社会,文化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,为了获致人道的种种便利与幸福,本制宪会议代表全体国民,制定此宪法,颁行域内,永矢咸遵。我们以无比崇敬的心情,仰望着宇宙的立法者,虔诚地祈求祂的指引。我们渴望在祂的慈悲庇护下,能够永远追求真理和正义,孜孜为善,爱人如己。
为了在地球上消除战乱与纷争,为了确立永久和平,我们切望在尊重各国人民和政府自由抉择的基础上,能够早日以协商、协作的方式,整合亚洲,统一世界。
宪法主要分为两大部分:第一,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;第二,国家机构。
大陆与台湾和平统一后,组成中华联邦,我们可以这样来尝试拟定大陆与台湾统一后宪法的第一部分—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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